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(以下同)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,違反者依第67條第1項規定,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
面試或受僱時,無需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。
1.生理資訊:基因檢測、藥物測試、醫療測試、HIV 檢測、智力測驗或指紋等
2.心理資訊:心理測驗、誠實測試或測謊等
3.個人生活資訊:信用紀錄、犯罪紀錄、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
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,應尊重求職人或員工的權益,不可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(如:提高生產力、降低保險成本、避免雇主的侵權責任)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且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。